第1053章(1/1)

    还是他丢不起这个人。

    事情要真是闹大了……

    到时候恐怕整个小区的人,都知道他王珉被老婆家暴了。

    跟社死没什么区别。

    “既然如此……那你们好好处理下夫妻关系吧。”

    几个民警叹了口气。

    没有强求。

    简单做了一下笔录,就离开了现场。

    留下……

    王珉、林瑶和青岚三人,以及一群面面相觑的围观群众。

    “看什么看?这么喜欢看热闹?”

    林瑶直接走到门口,冲着众人喊了一句。

    “砰”的一声关上了房门。

    第三百八十一章 破坏军婚罪!

    房门关闭后。

    林瑶怒视着王珉和青岚,气不打一处来。

    若不是青岚报警,王珉跑出门去向民警求救……

    她也不至于差点被送进去。

    “这个……咳咳,要是没啥事的话,我就先走了,你们慢慢处理你们的家事。”

    青岚见气氛不对,干笑了一声。

    连忙走到了门口。

    打开了房门,夺路而逃。

    很明显。

    林瑶这是……

    准备算算家里的内账了。

    她一个外人待在这里,还有可能被殃及池鱼。

    至于帮助闺蜜维权的事情……

    见识到了闺蜜的彪悍之后,她早就将这个念头抛到烟消云散去了。

    她闺蜜不家暴王珉……

    已经很不错了。

    ……

    两个小时后。

    青岚回到了自己的家中。

    刚喝上一口水,就收到了秦牧发来的消息。

    “怎么样?你闺蜜同意报警吗没?一定要告诉受害者,千万不能忍气吞声,这样只能助长那些施暴者的嚣张气焰!”

    看着这条消息。

    青岚额头上浮现出了几条黑线,嘴角微微抽搐。

    起初。

    她也是这么想的。

    可她闺蜜实在是太彪悍了,根本不需要寻求法律的保护。

    相反。

    她老公王珉才更应该去寻求法律的保护。

    “我闺蜜……其实没被家暴,被家暴的反而是她老公。”

    犹豫了片刻。

    她还是选择了如实将事情本末告知了秦牧。

    对方沉默了足足数分钟。

    才给她发回了一连串的句号。

    似乎有些无语。

    “不过……我闺蜜的丈夫已经决定谅解了,这种情况的话,我闺蜜应该不用刑事拘留吧?”

    略微想了想,青岚又忍不住问了个问题。

    根据她知道的那些刑法知识。

    她闺蜜目前并没有被民警带走,但她并不敢肯定。

    “这个……不一定的。”

    数秒后。

    刚结束了一天的庭审,回到了家里的秦牧又补充了一句:“这次你闺蜜的丈夫虽然没有报警,但他只要再次遭受了家暴,随时可以选择报警。”

    “而根据亲告罪的立案原则,只要符合最低立案标准的,都应当予以立案。”

    “我的建议是,让你闺蜜收敛点,千万别真的把自己给作进去了。”

    秦牧轻叹了一声,放下了手机。

    这个事情……

    也很出乎他的意料。

    同样是家暴事件。

    若是性别一换,恐怕全网都将炸锅。

    这次……

    施暴者换成了女性,王珉又选择了谅解,事情才没有闹大。

    在网络上。

    家暴一直是一种极为敏感的,涉及了男女两性暴力。

    女性一直处于弱势群体,受到关注是正常的。

    但……

    若是男性遭遇到了家庭暴力,该报警的时候还是要报警。

    那点面子并不值钱。

    随后。

    他和青岚简单聊了聊,便结束了交谈。

    走进了书房。

    准备制作今日份的视频素材。

    今天是庭审的第二天。

    法院的六个刑事审判庭又审理了数百个被告,出现了一些新的刑事罪名。

    其中有几个刑事罪名比较冷门。

    分别是拐卖妇女、儿童罪,破坏军婚罪,代替考试罪,聚众哄抢罪等。

    “今天这期视频,主要是讲解这四个罪名。”

    看着镜头。

    秦牧深吸了一口气,开始录制这期视频。

    今日份的被告里……

    有一个小型的拐卖妇女、儿童的团伙。

    专门从事拐卖人口的买卖,已经完成了数十起交易,将数十个女大学生、幼童卖到了偏远地区。

    甚至有的……

    直接卖到了国外去。

    这个行为,妥妥的构成了拐卖妇女、儿童罪。

    “刑法240条,这个罪主要指的是指以出卖为目的,拐骗、绑架、收买、贩卖、接送、中转妇女、儿童的行为。”

    这类犯罪……

    和其他犯罪不同,属于紧急类型的失踪犯罪。

    只需要接到了相关举报,便应当立即立案,予以侦查。

    立案标准较低。

    而在量刑上。

    犯本罪的,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

    有几大特殊情形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,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。

    情节特别严重的,处死刑,并处没收财产。

本章已阅读完毕(请点击下一章继续阅读!)


努力加载中,5秒内没有显示轻刷新页面!

  • 上一章

  • 返回目录

  • 加入书签

  • 下一章